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文是關於公務員過失洩密罪的問題。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最常發生的就是不小心在開標程序違反規定揭漏底價,這樣很容易成立過失洩密罪,相關業務承辦人千萬不可大意,否則深陷囹圄就後悔莫及。
依據政府採購第34條第2項前段:「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第3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因此,底價在決標前仍屬應保密事項,是不能揭露的,若決標洩漏底價就可能構成前面所述的過失洩密罪。
近日,新聞報導類似案例,值得業務承辦人留意。新聞報導指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採購發包處L上校主持開標作業時,廠商投標高於底價,L上校卻喊出底價宣布決標,國防部則稱該上校是看錯廠商投標金額,誤認已達決標條件才宣布決標。類似這種狀況,很容易被依洩密罪起訴,國防部回應表示該案主標人是因誤認廠商報價在底價內,不慎宣布決標並依程序宣布底價,後來察覺有誤緊急進行減價程序,期間主標人曾與政風室科長討論,發現程序有違誤,因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在現場宣布不予決標、採廢標方式處理。
主持開標的業務承辦人,務必要注意廠商的投標金額與底價金額,底價在決標前,千千萬萬不要講出來啊!否則一不小心可就要去地檢署報到了!
參考實務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意旨:「彭○○於開標拆閱廣○公司投標文件後,知悉該公司投標標價為 378萬元,高於上開核定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減價程序,且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應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予以保密,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廣豐公司得標,嗣發覺廣豐公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遂請廣豐公司人員減價後以上開底價承攬本件採購案,後自覺程序有誤,並向該處政風組工業關係管理師甘紘輔自承程序疏失。」最後,本案判決被告公務員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關於決標程序,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5日廉政字第10707000360號書函推廣「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措施,建議開標主持人務必謹記「決標紀錄未完成前,勿宣布底價」,此外:「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這句話也請大家背起來,這樣工作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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