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可以承攬超過公司資本額的工程嗎?
- sunris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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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費高達新台幣227億元的國道一號甲線隧道工程第3標,「國一甲第3標工程」近日陷入工程投標廠商資格爭議;據經濟部資料顯示,目前實收資本額約達6.13億元的福清營造,先前參與投標「國一甲第3標工程」,惟因資本額不符該工程招標條件,同時有違《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引發爭議。
為確保得標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承擔工程,營造業法中,設有對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總額的規定:
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承攬工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二十倍,簡單來說,以前述資本額6.13億的福清營造為例,就是不能承攬超過122.6億的工程(依中央機關規定,可能會更少)。在「國一甲第3標工程」標案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財力資格,以降低履約風險。其中對資本額門檻規定,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營造業法」第23條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所頒投標須知範本內容。因此,在這個總經費達227億元的標案中,營造業至少需有22.7億的資本額,資本額只有6.13億的福清營造,自然就不符合資格了。
實務上,如果發生營造業與機關違反本條約定,仍然簽訂契約時,對於該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實務上曾有如此的民事判決,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且依營造業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公布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額認定辦法第4條雖規定…。惟依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營造業違反第11條、第18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6條、第30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40條或第42條第1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於5年內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於5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3年者,廢止其許可。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額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不影響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締結之契約效力。是原告以被告未確認系爭工程大樓之高度,亦未於系爭契約中載明系爭工程大樓之高度,而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第2項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系爭契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為無效,自不足採。」
從上開判決可以看出,就算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範,因為本條規定是「取締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因此契約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
最後須注意的是,縱使契約有效,依據營造業法第56條:「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仍然會受到停業處分,因此,廠商在投標前,務必還是要注意本身的資本額是否有達到工程的要求,以免發生類似這次新聞中提到的投標失敗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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