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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廢除第一次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的修法有道理嗎?

  • sunriselawyer
  • 2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日前行政院工程會推動《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一次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後,不少立委提出質疑,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這會不會對於採購實務有負面的影響?


  早在採購法制訂之前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時期,就有這個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的限制規定,當時若投標廠商家數不滿三家,就要簽報核准,非常麻煩。制度立意是希望透過廠商間的競爭,讓招標機關取得更好更低廉、優質的商品或服務,然理想追不上現實,很多時候招標機關標案的預算就是不夠,不少廠商認為無利可圖,根本不願意來投標,導致第一次公開招標的投標廠商家數只有一家、二家,本來就無從競爭,依法不能決標,等到機關第二次公告,才由第一次就來過的那家廠商得標,也就是說,明明只有一家廠商有意願投標,形式上卻必須先流標一次,才能夠在第二次公開招標時決標,大幅降低了採購的效率。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採購實務上的做法就是投標廠商找沒有得標意願的人頭來陪標,湊足第48條所要求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讓承辦人能一次決標。這個現象由來以久,早在採購法立法以前就同樣存在,以至於工程會認為,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限制第一次公開招標的投標廠商家數,更多時候不是讓招標機關能透過競爭得利,反而降低採購效率;加上工程會參照了美國、歐盟、日本、英國、澳洲等地之法律,發現他們都沒有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的限制,才大膽地於草案中提出要廢除這個投標廠商家數的限制。立委對此部分修法的質疑固然有道理,但恐怕忽略了長久以來的人頭陪標現象,有心人士要找人陪標並非難事,但第48條硬性規定投標廠商的家數因而降低採購效率,卻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一個標案本身有利潤,自然會有許多廠商投標,如果標案無利可圖,無人投標,那是機關自己要增加預算、檢討標案設計,除非是標案沒有公開或是技術性綁標,導致只有和承辦人有關係的廠商來投標,但那不是現行限制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所要處理的問題,而是招標資訊有無公開透明、承辦人有無圖利廠商的問題,況且,如工程會所言,既然美國、歐盟、日本、英國、澳洲沒有這個限制,一樣能夠辦好採購,那台灣為什麼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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