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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政府採購三種「公開公告」:公開招標、公開徵求、公開評選

  • 1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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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實務,常常會有一些公開的公告,這些公開的公告之法律性質及內容,都是不一樣的,但機關或廠商的承辦人,常常會搞不清楚,所以有必要把這些公告的法律性質講明白。其中,有三種公開公告,最容易讓人混淆:「公開招標公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資料公告」、「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性招標公告」!


所謂「公開招標公告」: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2項:「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而且,第一次公開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公開招標公告是最常見,也最容易理解的公開公告。


所謂「公開徵求廠商提供資料公告」: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也就是機關在製作招標文件前置作業,總是要瞭解採購標的相關資訊,所以會有向相關廠商詢問或訪價等事情,才能明確的知道如何訂出一個適合的招標文件及標案。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所以說,機關辦理採購前向廠商訪價或商情蒐集,或可辦理公開徵求;依工程會函釋說明,機關在採購案前置作業階段,常會先向廠商訪價或商情蒐集,以作為編列預算、訂定資格或規格的參考;工程會還建議,如果洽詢廠商內容已經涉及具體採購個案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在上網公告前應保密,為避免機關採購人員有洩密風險,會建議先依該項但書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再洽個別廠商提供相關資訊,以降低法律風險。

  參閱工程會114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63號函釋說明:「機關於辦理招標前,多有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作業,其訪價或商情蒐集內容涉具體個案招標文件者,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為使前述作業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之適用,避免洩露機密。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可茲參照。


所謂「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性招標公告」: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要特別注意,限制性招標是「不用經過公告程序」的,但還是常常會看到「限制招標的公開公告」,這是什麼原因呢?這就要進一步來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因此,限制性招標也會有「徵求受邀廠商的公告」,但並沒有像是公開招標會有第一次招標要有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總之,不是說限制性招標就絕對沒有「公開公告」!

  這種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廠商的公告,最容易被誤會為公開招標公告,這種「限制性招標公告」,不會有第一次招標要三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的問題。也就是說,這種限制性招標的「公開公告」並不是「公開招標公告」,兩者不要弄混淆了。總之,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告,就如其名稱文義,絕對不要誤會稱公開招標公告了!


註:不過要注意,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要參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的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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