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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sunriselawyer
  •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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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7月1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

一、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機關人員,共同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

三、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一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共同實施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

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共同實施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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