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企字第1140100173號】中小企業得標比例
- sunris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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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173號
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114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50%,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扶助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業經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4年3月20日經授企字第11454800630號函表示同意。
三、目標金額比率計算合理化,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扶助辦法第4條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其計算基礎應為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始為合理,該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包括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巨額採購、依各目的法規規定決標對象僅得為非屬中小企業之特定專業人員者(如建築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辦公室租賃及國外採購案件等相關採購。另考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如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後續擴充通常亦非中小企業,該計算基礎一併排除該等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之後續擴充採購,且得標廠商亦相同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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