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企字第1140100142號】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有刁難廠商之情形
- sunris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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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142號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不得有刁難廠商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本會近期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議,會中委員反映有部分機關於履約階段有刻意刁難廠商情形。
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0條及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及第6款亦明定「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及「未公正辦理採購」為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基此,機關於履約過程,應依契約、法令及市場交易慣例,合理要求廠商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如機關要求廠商履行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或有逾越法令及市場交易習慣之不合理要求,屬刁難廠商情形,違反上開倫理準則規定,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後續本會將加強稽核與查核,督促機關落實執行採購法規定。
三、另採購履約爭議之處理,機關如有認定疑義,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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