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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40004370號】員工薪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 sunriselawyer
  • 6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1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004370號


主旨:關於廠商投標文件檢附員工薪資文件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4年2月25日華測商(會)字第114001號函。

二、本會訂定相關範本,其目的係供機關辦理採購時參考運用,其中「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針對「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評選項目,其證明文件載有「加薪公文或公告、團體協約、勞資會議紀錄、工資清冊等,足以證明事業單位內勞工加薪文件」;針對「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至少超過機關刊登招標公告日之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1.1倍以上」評選項目,其證明文件載有「投標文件內載有後續履約期間全職從事本採購案員工之薪資文件或資料」。

三、旨揭疑義,廠商投標文件檢附「薪資文件」、「工資清冊」等資料,因廠商必須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可採「去識別化」方式,依個案具體事實將相關個資遮蔽,致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之程度(例如:姓名僅留姓氏的第一個字,英文姓名僅留第1碼大寫英文,其餘以○○遮罩),降低個資法之疑慮。後續本會將檢視機關實務執行情形,滾動檢討修正CSR評分範本(例如於該範本附註增加廠商投標文件涉及個人資料者,可採「去識別化」方式,以避免違反個資法)。

四、另關於來函所述「公司加薪公告公文被評選委員質疑該公文為自己公司所發之真實可靠性」乙節,廠商之投標為要約,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為法律行為,廠商本應對其投標文件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或由投標廠商自行切結真實性,不實者並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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