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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00015717號】停權期間與契約變更

  • sunriselawyer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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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7月0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15717號


主旨:貴會函詢「營造廠商被停權處分,停權期間能否辦理在建工程之契約變更」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7月2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700116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因在建工程之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總價增加情形,屬逕洽履約廠商辦理原契約以外之工作,而屬前述規定之適用範圍。但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另有例外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停權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又特殊情形於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爰機關如有洽仍於停權期間之廠商繼續施作並辦理上開契約變更事宜之必要,應經上級機關核准及符合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之規定者(例如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情形,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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