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手過政府採購的公務員或廠商,往往會感嘆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多如牛毛,有時一個不留神就可能出問題,引來長官批評,然對政府機關來說,向民間採購又是不可或缺的事情,畢竟政府不可能自備所有政策所需要的設施、勞務、財物,公私合作、社會動員,對於日漸增加的國家任務來說,政府採購常常就是唯一解法,為了讓機關採購業務可以順利進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5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希望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提升公務員的採購法能力水平。
此處所稱的教育訓練,依照《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可以分成「基礎訓練」與「進階訓練」,前者為「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後者為「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白話來說就是前者係針對全部負責採購的人員,後者則是針對主管級的人員,原則上只有上過基礎訓練課程的人員才能上進階訓練課程。參加課程之後還要經過考試,考試的前提是課程有九成以上的出席率,考試達七十分者算及格,及格者可以發給證書,然不及格者亦可無限申請補考,除非是考試有人冒名頂替、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不具備應考資格,像是出席率不夠、作弊等。
前述教育訓練看起來雖然輕鬆,然對出席率的硬性要求,就讓很多業務繁忙的基層公務員相當頭痛,也因此採購法並不要求全部辦理採購的人員都要通過這個課程,只有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人員,才有這個硬性限制,目前為新台幣150萬元,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依照採購法第95條第1項前段是「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反之,如果達公告金額的採購,就應該要依照後段規定「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再依據通過的課程分成「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除非辦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如前所述有沒有通過課程並非必要,但會列入年度考核,以鼓勵公務員參加課程,因此要說政府採購業務的公務員一定要修習採購法課程嗎?,可以說是,也可以說不是,須以辦理採購之金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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