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關於政府採購法三家廠商投標開標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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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去年宣布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規定。然而,近日新聞報導,工程會考量立法院及各方諸多不同意見,將暫停修法,待後續彙總更多意見之後再作打算。
前述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規定,由來已久,早在採購法立法以前的採購實務即已存在,諸如《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等都有此規定,若要例外沒有三家廠商來開標,招標機關必須要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才行,而在先進國家的採購實務幾乎是沒有這種三家廠商限制規定。其實,採購法在1997年立法時,原本打算廢除這種實務慣例,所以在當時修法草案中明文規定,無論有幾家廠商投標,招標機關原則上都可以開標,除非是招標機關自己另外規定,也就是把要不要有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下放給招標機關自己決定,而非於採購法母法中統一規定。
當時的立法理由和這次的修法理由其實沒有太大差異,第一是參照世界其他國家立法,要知道採購法之所以會立法,並非是臺灣自己想立法,而是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交換條件,為了開放自家的採購市場給其他成員,以此做為交換條件,讓其他成員支持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類似的立法義務還有當年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特別設立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和司法院的智慧財產法院;第二是為了提升採購效率,如果開標一定要有三家合格廠商,那麼如果標案很爛,只有一家廠商願意投標,招標機關必須先流標一次,等到第二標時才能決標,就會大幅拉長採購時程,影響採購效率;第三是標案資訊公開透明,與過去需要以三家廠商來防弊的背景不同。
二十多年前的前述三個理由在去年草案又被提了一次,然而這次還是因為立法院有不同意見,所以最後主管機關只能決定暫時不修法,只是前述三個理由在立法院是否有被討論?值得懷疑。為何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作得到、日本做得到,但臺灣做不到呢?立法院真的不覺得這樣要先流標一次,才能開標的做法,沒有影響採購效率嗎?其實都值得懷疑。
無論如何,採購法的修法已經暫緩,現行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問題仍會存在,除了上述效率等問題外,造成投標廠商或是承辦人員為了提升效率,而去找人陪標的可罰性仍值得探討。既然立法走不通,此部分或許有待有能力的司法實務見解,才能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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