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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採購可否對投標廠商作資格限制?

在特定較高金額的政府採購,例如幾十億元的工程或勞務採購,屬於巨額採購,招標機關可以在投標文件內,除了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外,亦可就採購案的特性及實際需要作特別資格的限制,像是投標廠商要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等證明文件。


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第2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再依同條第4項:「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作為依循標準。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條:「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此外,前開標準第5條也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相關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例如: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實務上類似巨額採購,涉及金額龐大,經常會有許多大公司參與投標而競爭激烈,又或者是標案特殊性而就資本特定資格沒有為嚴苛限制。因為若對廠商資額、實績或實收資本額限制,招標機關就必須在投標須知有所詳細規定,例如:二十億元預算招標標的,假設投標須知有規定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十分之一,則在作資額審查時,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公司之廠商,就會被評定為資額不符。


不過,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也只說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所謂「得」另定特定資格,表示也可不定之;然而,實務上不定特定資格是否有合理的特別原因?也是必須考量,否則可能淪為第三者或競爭廠商的口實,會被懷疑有圖利的問題。不論如何,關於巨額採購的廠商投標特定資格,例如相當財力或實績的特別限制,標準如何認定,投標廠商一定要注意標的特性及規定的細節,才不致於讓自己喪失投標資格;又或者是,就算要質疑競爭廠商投標資格,才會有清楚明確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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