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近日宣布將於六月實施工程採購的新規範,要求得標廠商若要進行分包,於分包金額占採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廠商,必須進行登錄,工程會葉哲良副主委並表示,之所以會在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分包廠商」登錄功能,是為了抓到潛在圍標的標案,工程會有官員也表示目前系統正在測試中,預計6月底會上線,初步鎖定分包金額佔10%以上廠商須登錄。將發函各機關後,給予3個月的時間試行,看是否需要調整金額佔比,預計9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然而,分包並非採購法所禁止之對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的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也就是說得標廠商有權利將採購案「分包」給其他廠商,只要不構成同法第65條所稱的「轉包」即可;至於「分包」和「轉包」要如何區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2項的規定:「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對於分包則是只要非屬轉包者,就是分包。所以關鍵在於是否有「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的情形。
工程會這次規定分包金額占採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要登錄,並非表示若超過百分之十以上的分包,就算是轉包;且如前所述,工程會官員也表示未來會討論是否需要調整金額佔比,最終結果應該會在之後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呈現。然分包與轉包的個案差異,仍應由法院作最後的判斷,避免影響工程實務上,常見與合法的分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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