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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公司收購釀酒葡萄之低標決標問題

  • sunriselawyer
  • 15分钟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針對標價低於底價八折的問題,有一個很多年前的新聞案例可以參考。多年前,臺灣菸酒公司收購釀酒葡萄收購價偏低,有質疑決標標價比底標七折還低,進而謂採購的南投酒廠未要求投標者說明而決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疑義。


  我們來看一下《政府採購法》第58條是如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再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還有,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則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也就是說,並非最低標廠商的價格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就一定要通知廠商說明或提出差額保證金。


  當年因為受到疫情影響,國內葡萄酒滯銷,連帶使釀酒葡萄乏人問津,後來臺酒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釀酒葡萄收購公開招標,並且表示價格是由市場機制決定。事實上,類似情形,就如前面所述,不是說最低標的價格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就一定要通知廠商說明,每個採購有其特殊情形及個案性。像是有時底價偏高,或是依個案並非顯不合理,也沒降低品質等疑慮,則機關依自身合法判斷予以決標,也是合於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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