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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驗收能不能球員兼裁判?

近日有立委爆料,環境部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得標廠商履約時所提出的檢驗報告,竟是找關係企業進行驗收,質疑其中可能涉及不法,環境部則稱並不知情,且回應若有不法,歡迎舉發。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可換個角度思考,採購案件若機關的驗收人員,與得標、履約廠商間有親屬關係,通常會被認為其中有舞弊問題,因為依照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這很明確就是需要迴避的事由,理論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讓具有親屬關係之人去辦理履約驗收的事宜,因為立法者亦根本不期待公務員在這時候可以公私分明。


那麼換個方向來看,機關如果將驗收的部份工作委外處理,委外的廠商和履約的廠商卻是關係企業,這時候難道就沒有利害衝突而需要迴避的問題嗎?這恐怕也大有問題!姑且不要說要迴避,後續驗收過關,廉政署、地檢署難道不會質疑中間有圖利、背信的問題嗎?這些恐怕都是有可能發生的,正如立委所質疑的,裁判和球員不能夠是同一人,否則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那比賽是要怎麼進行下去?招標機關的政風單位此時恐怕有必要調查清楚,還給承辦公務員一個清白,也給民眾一個交代,或許才是比較符合情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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