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民間廠商參與交通部轄下某機關的政府採購案,本無得標的意思,參與該標案純粹是為了陪其他廠商投標,湊足三家廠商來開標,以避免流標而要重新招標的麻煩而已,卻遭地檢署起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並經一審判決有罪。暫且不論該廠商可能因此會被採購機關依法停權之事,就該廠商本來已經發還的押標金一百六十萬元,也可就要被追繳了!
這裡提到的追繳,和一般民間欠債還錢不一樣,如果是和人寫了借據,就算是簽了本票,設定了抵押權,總得要透過法院,才能夠強制執行;無論是法院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法院要審查一下債權人提出的文件,才能發給債權人一個執行名義,之後債權人還要再拿這個執行名義,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才行。但追繳押標金可不一樣,原則上不用經過法院,只要機關下處分去追繳,廠商如果沒有意見卻又不給錢,機關就會請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出馬了。新聞提到,該標案的廠商當時未得標,所以機關自然就把押標金給無息返還了;也就是只有得標廠商的押標金才可能和機關協商轉成履約保證金,沒得標的廠商因為不用履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就會無息發還,除非是有發現違法的情形,而前述涉及陪標遭刑事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就是可以不發還或是追繳的理由。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凡是有「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等情形的投標廠商,機關可以不發還或是追繳他的押標金,其中第七款的「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就包含一審經法院判決政府採購法有罪的情形。
也因此,新聞中提到該案經機關函送行政執行署後,隨即扣押該廠商的有價證券,該廠商最後也同意繳清相關發還的押標金,讓執行署結案。所以可別以為涉陪標之事僅有刑事責任,押標金之部分,可還有遭到追繳的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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