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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雞蛋是採購法的「生鮮農漁產品」嗎?

  前一段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巴西進口雞蛋案,原本農業部稱該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理由是進口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項「財物」的例外,所謂財物僅限於「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進口雞蛋屬於「生鮮農漁產品」,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排除,不適用採購法;然近日又遭監察院審計部給打臉,理由是主管採購法的工程會曾經有函釋,農業部應該要遵守。

  就前述採購法第7條第2項的「生鮮農漁產品」之所以會排除在採購法所稱的「財物」之外,有當初的立法背景,工程會過往工程企字第09800048970號函曾提到:「……『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換言之,就是立法者認為若要將此類商品適用採購法,對於機關承辦人員來說難度太高,才特意排除,反之,如果沒有這種技術上的難度,非屬「生鮮」的農漁產品,理應適用採購法,就如同此次提到的進口雞蛋。所以工程會在前述函釋中如此回覆當初發問的台北縣政府:「……經冷凍處理之『冷凍食品(肉品)』,參照政府採購法第7條對於『生鮮農漁產品』之修法意旨,不在其限制範圍內,故得依據同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審計部也就依照這個函釋,駁斥了農業部要主張前條規定,而將進口雞蛋全部排除在採購法適用之外的說法,為了進口這批雞蛋,採購單位畜產會還特別購置了冷凍設備,顯然這批雞蛋是要「冷凍」處理的,依照前述工程會的函釋,既然是冷凍,就不是「生鮮」,當然就不是「生鮮農漁產品」,繼而可以排除採購法的適用,況且就冷凍設備本身本來就要適用採購法了,現在連進口雞蛋都不能排除在外。

  至於農業部本來想要釜底抽薪,推說是畜產會自行購買,農業部的補助沒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用事後撤回百分之五十補助款的方式,進而主張畜產會非屬採購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主張整個程序不適用採購法,審計部則認為,當初農業部要畜產會買雞蛋的時候,只有一通LINE訊息,也就是說到底補助多少,並不清楚,畜產會最初是以自有資金進行採購的,似乎也認為畜產會就算第7條用不上,或許可以用第4條來解套,終局不適用採購法,然整體作業仍有檢討改進之必要。這種各打五十大板的說法,看似糾正了農業部和畜產會,然只要有第4條不適用採購法的空間,檢調要追究承辦人是否有明知應公開招標,卻不依法行政之違法時,就有答辯的空間了。至於此種抗辯是否合理,恐怕未來還要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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