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現行政府採購法針對廠商涉及違反規定情節樣態不一,然僅以不同款次作為區分刊登期限之標準,尚嫌速斷,且未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為樹立明確規範標準,故有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的必要。近日由執政黨立委許智傑委員等人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總計有十七位委員就該草案為連署,觀諸草案內容,若是能在立法院通過,對於未來政府採購實務必然會有很大的影響。
草案主要修正的內容是將原本第101條第1項各款的停權情事,修正成「違規點數」,違反某一款規定的結果不是如現在一樣直接適用第103條去停權一定期間,而是「累積」違規點數,如果在三年之內遭記點達五點,就會停權一年。這種違規點數只要是有駕照的民眾,大概都不會陌生,因為現行交通違規就採取違規點數制,常開快車的民眾可能常常有被記點的情形,累積點數達一定程度的時候會被吊扣駕照,從某個角度上來說,也是「停止開車的權利」。
草案如此修正有何影響呢?正如委員們在草案中所言,這是為了顧及公平和比例原則所為的修正,現行法雖然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加入法院實務上的「情節重大」事由,但對機關來說毋寧往往擔心遭質疑圖利廠商,疏於適用情節重大的文字進行裁量,進而造成不少廠商還需要事後去工程會提起申訴審議,或向法院主張撤銷原處分;然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就算廠商事後可能在法院獲得勝訴判決,但採購公報都被登了,甚至還有被登到期滿,法院還沒判決的情形,所以委員們這次修法才會建議改採違規點數制,來顧慮比例原則。
早年工程會也有考慮過這種違規點數制,不過點數的設計和這次草案仍有不同,未來是否能夠通過,仍有待立法院和工程會溝通協商,才能知道最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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