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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思採購案與圖利罪之法律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針對超思案是否涉及圖利一事,搜索了農業部在內的多家機關和公司,原本去年總統大選前,超思案的風向一直被認為合法,直到近日監察院認定採購程序確有違法,媒體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才發現諸多過去沒有討論到的爭點。

  以往支持超思案合法之論調,不外乎是超思案不適用採購法,認為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的財物採購:「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並不包含生鮮雞蛋,所以超思案不適用採購法,自然沒有違反採購法而圖利他人之問題。然嗣後卻發現,採購雞蛋需要有冷藏設備,政府機關全額補助買冰櫃的錢,則購買冰櫃之部分仍有適用前述採購法第7條第2項的財物採購,超思案仍不可能全然不適用採購法,則決定由何人來採購雞蛋,就仍有圖利的問題。

  其次,監察院後來的調查報告也提到,工程會早就有對生鮮農漁產品做出定義,明確排除冷凍食品,如果超思案中買的雞蛋是要放冰櫃,從境外進口的冷凍雞蛋,那仍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的財物。雖然農業部嗣後企圖亡羊補牢,希望藉由撤回對於畜產會補助的方式,來依照採購法第4條第1項:「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之規定,主張補助金額低於採購金額半數,所以超思案採購可以不適用採購法。然而既然當初是全額補助的,若確有違法行為似乎不能因為嗣後撤回補助,就讓承辦人免於圖利罪的調查,也因此地檢署近日才會大舉搜索相關機關公司,調查當初到底是哪個承辦人同意超思案可以不必循政府採購法程序的。

  從超思案本案可以看出採購法確實博大精深,若非對於採購法有專精的律師或是司法人員,有時候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承辦人若碰到類似的問題,建議徵詢採購專業律師的意見,這才能夠好好避免法律風險,做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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