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民眾重建防災也有適用採購法的問題嗎?

  花蓮0403地震迄今經過半年,不少當地民眾的房子屬於危險建物,急需重建或補強,然若受領國家補助,會不會像是超思雞蛋案一樣,要適用採購法呢?如果直接發包工程,又會不會像是超思雞蛋案一樣,原本以為一切合法,事後遭到監察院糾正呢?近日工程會特別發函表示,0403地震屬於天然災害範疇,耐震補強的補助可以不受採購法限制,讓不少民眾鬆了一口氣。

  原本依照採購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即使不是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私法人或是團體受政府補助達到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仍有採購法的適用,換句話說,如果今天一個花蓮的某大樓管委會要辦理大樓外牆補強工程,領取了採購案的半數以上的政府補助,那這個採購案就要適用政府採購法。這原本是採購法設計用來防弊的規定,然在花蓮0403地震案這種普遍性的補助上,就顯得不合時宜,姑且不論一般大樓管委會、公司行號,根本不熟悉採購法,採購法冗長的流程恐怕也有可能拖延到救災的速度,因此過去九二一大地震重建的經驗上,就依照採購法第105條規定,排除採購法適用:「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故工程會於立法院決議的指示下,近日就0403地震去函花蓮縣政府,認為可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的規定,以天然災害為由來排除採購法的適用,這樣一來,如前所述大樓管委會在領有政府補助時,就可以領取50%以上的金額,且不必適用採購法了,於民眾來說方便許多。否則,應適用採購法卻不照採購法辦理,就有可能如超思雞蛋案一樣,遭認定違法圖利廠商,對於民眾來說原本一片好心的補助,就可能反而變成擾民的陷阱了!

תגובות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