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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的親屬可以投標地方政府的採購標案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衛生福利部所屬的台南、嘉義、朴子醫院遭爆料採購人員涉嫌收賄,且已經遭地檢署提起公訴,醫院雖然表示會靜待司法調查,也會全力配合,然就廠商涉嫌行賄的部分,則另外有依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刊登採購公報,論以停權的法律問題。

  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凡是有該項各款情事者,機關可以將行為的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遭刊登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喪失參與政府標案的機會,而行賄採購人員的行為就是其中之一,雖然行賄的部分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可能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或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過無論是否已經判決有罪,前述該項第15款已規定「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以將行賄的廠商列入黑名單。相較於同項第6款「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還要等到一審判決,採購法對於行賄行為的處罰,並不需要有一審判決為依據,也因此雖然本案只是經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衛福部所屬醫院在形式上仍然可以通知要將廠商刊登黑名單。

  那麼,廠商此時要如何救濟呢?首先在刑事遭提起公訴的部分自然是要全力替自己辯護,倘若法院審理後認為並無行賄的行為,取得無罪判決,避免刑事制裁當然至關重要;另一方面,就採購機關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部分,也要及時提起救濟。據報導,新聞中的廠商已經就此向工程會提起申訴,在申訴有結果之前,依照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的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此時還不能執行刊登公報的處分,當然,如果工程會認為廠商申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或異議處理結果,這時候機關當然也不能夠刊登採購公報。

  由於本案業已進入司法程序和行政救濟程序,最結果如何,就有待雙方當事人盡力攻防,才知道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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