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機關辦理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是否須有三家廠商投標?

機關辦理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是否須有三家廠商投標?

 

先談何謂「分項複數決標」:

 

  按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這是機關辦理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的母法依據。

 

  其辦理原則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

 

  再者,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則應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然問題來了,例如:機關要買「A、B、C」三個項目,分項報價、分項決標,此際,是否只要有三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或是,每個項目都要有三家廠商投標始可開標?

 

  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工程企字第8813452號函就公開招標分項決標,以招標文件是否有規定投標文件應分項封裝、標示投標項次,而區分開標決標原則如下:

一、    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開標。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

二、    招標文件有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個別項目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方得就該項開標。開標後該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家數未達三家,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

 

  惟須說明者,實務上招標機關仍得在該複數分項採購案之投標須知限制「同一廠商僅能得標一項」,若同時投標二項,於先開標之標項得標後,其他標項之價格封不續行開標,該廠商不得再為決標對象,亦即單一廠商得標之項次(數)應受1項之限制。

 

  回到旨揭問題,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7號行政判決揭明「本件系爭投標案之開標係採分段開標,第1階之開標日期為95年4月7日,第1項無孔鋼軌計3家廠商投標,第2項硬頭鋼軌計2家廠商投標,而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依前揭說明,投標廠商已達3家以上,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標。」之意旨,招標機關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只要有三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非必每項都要有三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