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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可以給未得標廠商補償金來鼓勵廠商投標嗎?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後,原則上政府要進行採購案,都要適用採購法,不得依照承辦人個人喜好,私下決定要給哪一個廠商,避免承辦人公器私用、圖利私人,甚至和廠商掛勾,將政府預算視為油水,納入個人口袋中,然不少標案其實利潤不高,廠商評估後往往不願意承作,承辦人有時還得私下千拜託、萬拜託,找來熟識的廠商投標,更不要說公開招標原則上要三家廠商才能夠決標,否則就要重新招標。承辦人有時為了便宜行事盡快決標,可能不只拜託一家廠商投標,甚至還要找陪標的廠商,反而讓廠商因此擔上借牌或是詐術投標的法律責任。為了鼓勵廠商投標,機關難道不能以「投標獎勵」,來吸引廠商投標嗎?

  

在採購標案屬於「技術服務」類的時候,例如:找人畫設計圖、寫服務建議書等,考量到廠商在投標的時候就要投入大量成本,如果最後又沒得標,不免嚴重降低廠商投標的意願,使得機關難以決標,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所授權制定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允許機關對於沒得標的廠商,發給獎勵金,當然也不是說只要投標就會有,機關可以限制需要評選達到一定的分數或名次者才有獎勵。且對於沒得標的設計圖或是服務建議書,機關依照同條第2項,給予獎勵金或合理報酬後,取得上述的授權或無體財產權:

「前項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所提出之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機關得依需要給與合理報酬後,取得授權,或取得全部或部分權利。」。

  

另外,在統包實施辦法第10條也有類似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工程會近日工程企字第1120017038號函主旨也有特別強調此點:「機關辦理大型或複雜之工程採購,得採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規定一定金額之獎勵金之發給,以鼓勵廠商參與投標意願。」,所以如果承辦人真的擔心無人投標或是廠商數不足,前述採購法規的明文規定,或許可以做為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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