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有建築師擔任某採購案的方案設計者,卻遭地檢署認為有圖利廠商之嫌疑而提起公訴,建築師最終還遭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一年,處罰非常之重,令人不禁疑惑,建築師並非公務人員,也不是實際施工的廠商,怎麼還會被起訴和停權呢?
依照採購法第88條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只要建築師是受招標機關委託負責本案的規劃、設計或是監造等事項,符合採購法第88條的要件,在涉及圖利廠商的時候,都可能因該條而負有刑事責任。
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又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對於遭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判決有罪者,招標機關可以將之刊登採購公報,建築師雖然是在監督施作廠商,但本身也受機關委託進行設計或是監造的勞務承攬,在一審遭法院依採購法判決有罪後,招標機關也是可以依照前述採購法的規定來停權的,停權時間依照同法第103條規定,有期徒刑之罪判決是停權三年,但如果有緩刑,或是只被判處拘役或是罰金刑者,可以只停權一年,新聞報導的建築師就有爭取到一審緩刑,所以招標機關最多也只能將他停權一年。
擔任標案審查或設計監造者,如果在面臨到採購法的刑事責任時,記得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諮詢,方能夠降低自己可能面臨到的法律風險,避免之後受到嚴重的刑責或是行政裁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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