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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的交錯問題

桃園楊梅近日驚傳有採購弊案,媒體報導,有幾間學校的教職員涉嫌與廠商勾結,以圍標的方式來辦理標的金額數百萬元的採購案,據了解採購的器材主要是跆拳道的設備,包括電子頭盔、電子護胸、跑步機、護胸發射器、電子接收器等項目,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後,除部分人員以一定金額交保外,少數人員則遭檢方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另外向法院聲請羈押。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所以會有與貪污治罪條例交錯競合,在於行為人涉及到公務人員,如果是廠商之間的詐術圍標,本身並不涉及公權力行使,僅會適用採購法第87條的相關規定處理,或者是另外涉及詐欺、背信或是偽造文書罪,然一旦有採購承辦人員涉入其中,問題就不是這麼簡單了。這裡所稱的採購人員,並非是採購法第88條所稱的「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此類人本質上與「公務員」或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不同,並不會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舉例來說,像是負責監造的建築師、顧問管理公司等等,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馮OO係OO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受縣議會委託辦理本案主體工程標之招標設計、監造、驗收等事務,竟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經費概算書予楊OO,復與楊OO共謀,由楊OO覓得OO公司、OO公司陪標,由內定之OO公司標得主體工程標,且OO公司取得採購工程款後,扣除OO公司利潤579萬6000元及OO公司欠款29萬9918元後,支付馮OO388萬9582元,顯見馮OO應有洩漏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及馮OO與楊OO共同背信罪行。」,法院所論斷的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收賄罪,而是刑法既有的背信罪而已。


然若是機關本身人員涉入案中,法院就不會這麼溫柔了。無論是前階段辦理招標、審標、決標,或是履約階段負責監工、驗收等人員,都可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理,刑責相較於普通刑法僅僅五年以下的背信罪,或是採購法第88條之罪來說,可說三級跳、大翻身,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圖利罪最輕就可以判五年,刑度可說相當重,這也是檢察官在本案中會聲請羈押的理由之一。


當然,本案後續尚未經法院判決,真實狀況如何,仍有待刑事庭法院詳細調查,給予被告充分答辯的機會,才能知道判決結果和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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