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遭報導經審計處調查,發現投標廠商似有以不實文件投標之不法,招標機關新北市政府卻仍允許該廠商繼續履約,並未因為審計部的調查結果,與該廠商終止契約,新北市政府表示如果不讓廠商繼續履約,對於公共利益損害更大,所以才會做此決定,不過採購法向來對於提出不實文件的投標廠商向來是相當嚴苛的,新北市政府此一決定合乎情理法嗎?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0條的規定,若廠商有「以不實文件投標」,則會發生下列法律效果,在決標之前被發現的廠商,不能夠得標,開標後發現時,不能夠決標給這個廠商,就算決標或簽約,機關更可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解除契約,再追究廠商的責任。且依照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這種「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的情形,招標機關是可以追繳廠商全部押標金的,甚至還可以依照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情節重大時,將該廠商列入採購黑名單。
本案是否情節重大,先姑且不論,招標機關目前確實有沒收該廠商押標金,可以看出招標機關是認同審計處的見解,認為廠商確實有以不實文件投標的事實,可是卻沒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這符合採購法的規定嗎?其實是可能的,因為前述政府採購法第50條給了個例外,如果經過上級機關許可,認為考量公共利益,有必要讓廠商繼續履約時,是可以不終止或解除契約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新北市政府確實有這個權限,允許交通局和廠商繼續履行這個停車場興建工程,且新聞也提到新北市政府和交通局都給出了個理由,該標案之前流標六次,似乎很少廠商願意投標,如果再流標,對當地居民未必有利,才有了這個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的結果。
採購法防弊固然重要,然招標機關若是考量公共利益,法律也是允許機關可以例外不處罰投標廠商的,如何權衡才能夠最維護公共利益,才是一個稱職的決策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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