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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採購分批招標與貪污的政府採購法問題

  近日多家媒體報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工務課長涉及採購弊案,遭到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約談到案,全案目前朝向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刑法的業務登載不實罪等方向偵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則回應會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如果涉及不法絕不寬貸。報導內容提到,是因為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要整修院內辦公室,設備需要汰舊、修補,有總計30多萬的採購需求,照理說這高於10萬元(修法後為15萬元)的標的金額,不能適用小額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若分批採購欠缺正當性,可能就有規避政府採購法涉嫌圖利廠商的嫌疑,特別是如果分批後的各標案,實際上又是由同一人承接的時候。

  工程會曾就此種違法辦理分批採購案例的說明文件中提到過往的類似案例:「……該機構辦理總金額100萬元以上之採購,原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卻故意化整為零,由承辦人逕以電話通知廠商分次交貨,並以每次不超過10萬元之小額方式分次付款,顯欲分散採購金額,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遂造成小額採購之假象,規避公開招標程序,以逕洽廠商方式辦理採購,核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第19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公開招標,及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採分批辦理等規定……」,工程會白話來說就是認為舉凡「化整為零」,本應一次公開招標,卻分批低於小額採購,進而規避政府採購法的做法,均屬違法。承辦人和廠商有圖利的嫌疑時,更難被認為這種分批小額採購的作法具有合理性。

  最近的法院判決也提到:「……政府採購法第14條既以不得分批辦理為原則,以免規避適用較嚴格之招標規定,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所定『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自應依實質從嚴認定,倘依採購需求、供應廠商之專業項目等,並無分別採購之理由,即不得分批辦理,並非僅以採購標的細部品項名稱不同,即謂得以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致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立法意旨……」,所以在此建議各機關承辦人若有類似狀況,建議秉持政府採購法公開透明、公開競爭、公開招標的原則,莫要貪圖方便,任意將採購分批進行來適用小額採購,否則若有人檢舉、遭檢調傳喚,很有可能會遭認定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甚至遭認為涉及圖利

的嫌疑,後續漫長的司法程序,恐怕不是任何人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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