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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遭檢警認定重大異常關聯的詐術投標案例

近日高雄地檢署起訴了一起市立殯葬處採購弊案,被告遭檢察官認為涉嫌「圍標」,而依照政府採購法起訴,據新聞所載採購機關辦理「一○九年度冷凍室、停柩室、禮廳及運屍等現場勞務委託」採購案,這類採購案依慣例投標廠商多以零元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爭取往生者後續殯葬服務機會,該案中雖有多家廠商投標,然彼此約定若得標後,會交由某廠商辦理,等於投標時就沒有得標意願,因此最後遭檢察官認定涉嫌圍標而起訴。


其實,此種最初就無得標意願而虛增投標家數的採購弊案,會適用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投標罪」,少數有些個案會認為構成第5項的「借牌投標罪」,因此在司法實務上也有稱之為「詐術投標」或是「圍標」。案件中遭檢察官認定構成該罪的關鍵證據,在於參與投標的多家業者,給招標機關的押標金支票居然是「連號」或是同一帳戶所開立,白話來說就是遭檢察官認為是同一人、同一公司所開立,其他公司都是人頭,在招標機關和檢察官看來,如果廠商彼此之間具有競爭關係,豈有可能委由競爭者來幫忙開票?自然會懷疑是否有詐術投標或是借牌投標的情形。

  

而此種押標金支票或帳戶相同的情形,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第5款向來的函釋,就會認為構成「重大異常關聯」,除可能移送檢警偵辦外,還會沒收追繳該筆押標金,對廠商來說影響非常大。由於此種情形相當容易查證,司法機關有時甚至會調查採購承辦人員是不是事先就知情而有包庇的現象,故奉勸各位投標廠商,切勿有此種堂而皇之的圍標手法,若是不慎涉案,建議委請專業的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及擬定訴訟策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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