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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採購會違反採購法嗎?

報載某公立醫院採購案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理由是有人指稱該院區院長室辦理整修,採購案原本超過小額採購之金額,卻拆分成三筆採購來規避採購法,聯合醫院則回應目前已由政風室進行調查,可是大家也知道,採購法的小額採購現行十五萬,過去不過十萬,就算拆成三筆來規避採購法,原始金額也不過三十萬不到,這樣也會有採購法上的問題嗎?


依照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提到:「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原則上不允許同一個標案分批招標,讓各批標案可以低於小額採購的上限金額,進而規避採購案原則上應適用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原則。


過往之違反案例,例如:某會所屬機構辦理肥料採購,循慣例以電話通知廠商交貨計19次(每次貨款均未達10萬元),採購金額共計110萬餘元。這是屬於同一標的,也就是同一種肥料的情形,如果是「不同標的」、「不同地區」、「不同條件」、「不同行業廠商」,就不能限制機關一定要全部包在一起採購,畢竟那種「統包」採購法是機關的權力,不是機關的義務,統包依照採購法第24條第1項,應限於「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才可以適用,如果沒有辦法增加效率、徒增機關採購人員的負擔,要禁止分批採購的規定來卡承辦人員,其實沒有什麼道理。


回到本件該公立醫院院區院長室採購案,如果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要件,就不是分批採購來規避採購法,是自始就可以不用一起統包採購才是,具體情形恐怕要等後續政風、司法機關調查結果,才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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