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05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0104621號
主旨: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使廠商員工薪資最低達3萬元,以帶動薪資水準之提升,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審計部113年5月8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6848號函(詳附件)辦理。
二、審計部審核通知,各機關以評選(審)辦理之採購,將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等,納入政府採購案評選(審)項目之執行情形仍有需提升;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目標,機關辦理評選(審)時,請將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包含廠商為員工加薪或提供合理薪資,簡稱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以引導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使廠商員工薪資最低達3萬元。
三、本會已研訂「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可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頁面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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