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1月2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4號
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修正總說明: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為配合國家推動淨零轉型政策,鼓勵廠商提供低碳產品及服務,減少碳排;防範停權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意圖規避而另以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政府採購,妨礙採購秩序,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之評選事項,其「技術」項目增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過去履約績效」項目增列「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廠商遭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俾利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案件,遇不良廠商之負責人或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機關可從履歷資料暸解該等相同負責人之廠商過去履約情形,納入評選考量,以達遏止該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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