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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30022758號】職務代理人不得再授權他人開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022758號

 

主旨:貴關辦理採購作業之核准(授權)層級表內之機關首長授權人員請假(或公差、公假及公出)時,逕由其職務代理人辦理其採購作業是否妥適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關113年9月27日基普秘字第1131029740號函。

二、有關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員之指派,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所稱「或其授權人員」,指機關首長授予指派權限之人員,該授權人員不得為再授權;若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請假,而逕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行使指派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屬再授權情形,不符上開規定,應由首長或其他授權人員行使。

三、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驗人或主持開標人員因故請假無法擔任,擬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主持開標或主驗者,該職務代理人仍須符合採購法第7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四、來函所附貴關「辦理政府採購作業之核准(授權)層級表」,所稱「核准(授權)層級」,究係指「被授權人員」或「被指派人員」,請貴關依該層級表訂定原意自行釐清,並依前述二、三點檢視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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