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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00030520號】基本工資調漲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30520號

 

 

主旨:貴會請本會通函各機關自111年元月起調整履約中技術服務案件契約價金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12月14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100063號函。

 

二、按個案技術服務契約之價格組成,尚非與軍公教薪資結構或調整相關,又履約中之技術服務契約調整涉及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調整應以契約約定內容或法律規定為據。個案契約成立後,如遇有情事變更,亦將依民法第227條之2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合理調整。

 

三、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範本)第5條第五款、第六款已載有技術服務費用得隨我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調整之內容,縱機關未填寫相關資料,亦得依本會預設值執行辦理,貴公會會員履約中之案件,其採用本會範本者,得向機關依約請求。

 

四、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者,關於大環境物價上漲,亦反映工程預算金額或底價,其服務費用亦因物價上漲而增加。

 

五、本會刻正檢討技服契約範本,將於初稿完成後邀集相關團體及機關討論,尚祈屆時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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