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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品條款」和採購法黑名單

大家都知道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對於違規廠商設有「黑名單」條款的規定,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機關對於遭上述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是不可以將他們作為決標或是分包廠商的。包含「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除此之外,有些機關則有可能自行設置其他規定,作為特殊「黑名單」的依據,台北市政府近年的「誠品條款」就是如此。

  所謂「誠品條款」,指的是台北市市場處就台北車站K區地下街招標資格限定如果「曾承租或使用市有不動產的公司,並於本招標案公告日前3年內,因違反契約約定經本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或申請提前終止契約情事者,均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先不論遭機關終止或是解除契約,限於可歸責於廠商且情節重大者,依照採購法第101條可以列為黑名單,就廠商申請提前終止契約本身並非採購法第101條的黑名單事由,之所以會這樣特殊規定,是因為原得標廠商在疫情期間向台北市政府請求減租,之後提前終止租約,再簽了四個月短約,市場處在這段期間重新招標,誠品的關係企業又通過資格審查,被議員質疑怎麼違約廠商又能投標,市場處才會特別設置此規定。

  然疫情期間就採購案件,工程會本來就有要求各機關妥適與廠商協商,K區地下街招標案起因無非是因為雙方就減租一事協商不成,才會有後續提前終止,重新招標的情形,此規定在採購法上如何評價,與第101條間的關係,均頗值得探究,然而這個「誠品條款」的存在也告訴大家,討論「黑名單規定」的時候,可別以為只有採購法第101條,各該機關都可能有自己的黑名單,來排除特定廠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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